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證券期貨分析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從事證券期貨學術研究,培育證券期貨分析人員促進證券期貨期貨投資,并增進國際交流活動,俾 有益國民經濟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得設立省(市)分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定之。并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列左:
(一)關於證券期貨分析技術之研究與調查事項。
(二)關於培育證券期貨分析人員,提供講習與實務暸解事項。
(三)關於舉辦證券期貨分析理論與實務之研討等會議事項。
(四)關於證券期貨分析及證券期貨研究資料之蒐集與出版事項。
(五)關於與國外類似協會或組織交換意見、資訊及舉辦活動事項。
(六)其他為達成本會宗旨之活動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個人、團體、名譽會員三種。
第六條: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廿歲,贊同本會宗旨,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經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介紹,且經理事會之通過,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一)經證券主管機關舉辦證券分析人員、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考試或檢定合格者,或會計師考試及格者。
(二)在大專學校擔任講師以上,或在研究機構擔任助理研究員以上,從事有關經濟商學教學或研究工作者。
(三)大專畢業或高(特)考及格,擔任有關證券、期貨、金融、保險工作者。
(四)高中畢業擔任有關證券、期貨、金融、保險業主管或公開發行公司財務主管三年以上者。
第七條:凡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期貨金融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期貨經理公司、期貨信託公司、投資顧問公司、投資公司、銀行、保險公司、信用合作社、上市、上櫃與興櫃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及有關機構,贊同本會宗旨,由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每一團體會員並得派代表兩名,參加本會各種活動。
第八條:凡對證券期貨分析學術有貢獻,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名譽會員,其任期與理監事任期同,連聘得連任,無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九條: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列左:
(一)發言權與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四)其他共同應享之權利。
第十條:本會會員應有左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如有左列各款之一者依本章程第十三條規定予以除名。
(一)違反國策。
(二)破壞本會名譽。
(三)褫奪公權者。
第十二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退會:
(一)會員以書面申請退會者。
(二)會員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前項退會會員已繳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第十三條:凡有違反本會章程行為者得由理監事會提請會員大會分別予以警告或除名,經查明屬實者,得先予以處理,再提會員大會追認。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候補理事七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由會員大會票選之,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七人,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十七條:本會理監事如有左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三)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四)連續無故缺席二個會次者,視為自動辭職。
第十八條: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理、監事。
(二)通過年度工作計劃。
(三)通過年度經費預決算。
(四)通過及修改章程。
(五)通過財產之處分。
(六)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十九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通過會員入會或退會。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預決算。
(六)制定各項會務規章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條: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左:
(一)監察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選舉常務監事。
(三)審核年度預決算。
(四)監察本會財務或財產。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廿一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命之,置秘書、會計、幹事人員若干人,其人選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會核定後聘用之,其任期均為二年,連聘得連任。
第廿二條:本會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得設置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惟名譽理事不得超過理事之數額,顧問不得超過理事數額之三分之一,其任期與理監事任期同,連聘得連任。
第廿三條:本會經理事會通過得設左列各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一)會務委員會。
(二)研究發展委員會。
(三)出版委員會。
(四)教育訓練委員會。
(五)公共關係委員會。
(六)國際關係委員會。
(七)財務委員會。
(八)會計委員會。
(九)紀律委員會。
前項各委員會召集人及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請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四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但有會員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時、經報主管機關核准召集臨時會員大會。第六章 經 費
第廿六條:本會經費收入以左列各款充之:第七章 附 則
第廿八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會,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